两人勾结偷手机 庭审中男子为女子求情

绵阳晚报 2019-05-29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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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张倏越记者邓勇

以买东西为幌子进入店铺后,一男一女密切配合,专门对店铺工作人员的手机下手。虽然每次盗窃案值都不大,但对市民和社会造成的烦扰却不小。最终,这对雌雄大盗没能逃脱法网,都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1974年出生的男子尤某,是一名不折不扣的惯犯,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2016年10月、2017年8月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1970年出生的女子何某同样“不简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然而,此前的种种并没有让两人汲取教训,当他们碰到一起后,居然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8日,被告人尤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来到游仙区东原长岛一家母婴生活馆,由何某进入店内假装购买商品作掩护,尤某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VIVO手机、一部海信手机,随后以500元销赃,经物价评估,两部被盗手机总价值1665元;2018年10月9日,两人来到科创园区一家燕窝店,由何某假装买燕窝为掩护,尤某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店内桌面的小米手机一部,以500元销赃,经物价评估,被盗手机价值845元;另查明,在2018年4月14日和2018年5月16日,尤某还伙同他人分别在游仙区一小吃店、一服装店实施盗窃,均采用了上述手法对店铺工作人员的手机下手。

庭审中,被告人尤某表示认罪,但辩称何某是被自己引诱来犯罪的,请求从轻处罚何某。何某则表示,自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两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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