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因车祸去世 养女起诉要求分割赔偿金

绵阳晚报 2019-05-28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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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年前,年仅6岁的小慧被生父送给了魏城镇的老毛收养,户口也一并迁了过去。长大后接了生父的班,小慧离开了老毛,将户口迁到了绵阳城区。此后的二十年间,除了偶尔探视以外,这对养父女之间并无太多的交集。2018年1月,老毛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得知此事后,小慧起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养父的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养父交通事故去世,养女起诉要求分割赔偿金

家住游仙区魏城镇的老毛之前一直单身,1971年,一位好友将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小慧送给老毛作为养女,并将小慧的户口迁入老毛及其母亲户籍。1983年,小慧接生父的班参加工作,之后离开了养父老毛及祖母,户口也迁到了绵阳城区,此后的二十年间,除了偶尔探视以外,这对养父女并无太多交集。

1994年8月,老毛与杨某登记结婚。因杨某是二婚,此前也生育有子女,两人婚后未再生育,杨某与前夫所生育的次女小江也改名跟着老毛姓。2018年1月,老毛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母女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7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23万余元。

得知养父去世后,小慧将杨某母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给自己分割养父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以及老毛位于游仙区魏城镇的一处住房。不过,因小慧主张的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小慧放弃了关于房屋分割的诉讼请求。

面对小慧提出的分割养父死亡赔偿金的要求,被告杨某辩称,小慧成年后接了生父的班,如今已经三十多岁了,没有对老毛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往来都很少,不同意分配相关赔偿金。

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成本案焦点

庭审中,对于小慧能否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老毛的养女,也成了最大的争议点。为此,小慧提交了老毛户籍所在地游仙区魏城镇某村原村社干部出具的证明。证明上大致载明“兹证明老毛1971年收养XX之女……1983年老毛养女接班后在绵阳上班。”同时,小慧还提交了老毛碑文照片一张,显示自己是以老毛“女儿”的身份被铭刻在碑文上。

对于小慧出示的第一份证明,杨某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证明人并不是很了解自己家的具体情况。至于碑文上为何会有小慧的名字,杨某称,“碑是我女婿买的,原来计划不刻小慧的名字,后来刻碑的时候我说还是刻上算了”,又称自己不认识小慧,以前没怎么联系过,不过老毛死亡后,自己在女儿小江的提醒下,主动联系小慧将老毛的死讯告知。

对此,法院认为,庭审中小慧提交了当地原村社干部出具的证明,被告杨某虽予以否认,但庭审中自认在制作老毛碑文时,主动将小慧的名字以老毛女儿的身份铭刻在碑文上,同时根据杨某述称,老毛生前也要求小江“要和她三姐(指小慧)好好相处”,在老毛发生意外后,杨某也主动和小慧取得联系告知此事,根据前述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可以推定小慧自幼被老毛收养并抚养成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养女也有分配权,分配金额应考虑生活情感紧密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小慧作为老毛养女,在老毛死亡后,享有对赔偿金的分配权利。不过,法院也认为,在分配老毛因死亡所得赔偿金时,应考虑各权利人与死者之间在生活和情感上的紧密程度。庭审中小慧自认,老毛和杨某结婚后,自己就没有对老毛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在其后二十多年间除偶尔探视外,两人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也无过多交集。老毛此前因自己未婚未育,其收养小慧的根本目的在于“养儿(女)防老”,这种观念是较为普遍且可以理解的。小慧被抚养成人后,并未实际赡养老毛,在分配比例上与其他赔偿权利人应予以区别。因老毛死亡所得的赔偿金中,误工费、交通费及丧葬费,属于实际支出或应支出部分,不应纳入分配。小慧在二十多年间除偶尔探视老毛,并未与其共同居住,且往来很少,精神抚慰金也不纳入分配。综合以上因素,对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由小慧分得其中的10%,即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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