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打款函 侵吞公司货款29万法院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本报讯(张倏越 马小丽赵银熙)李某某在担任一家公司片区经理期间,不是想怎样为公司创造更多业绩,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公司货款共计289920元收入囊中,用于炒股和挥霍。日前,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80后男子李某某是绵阳市江油人,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在科学城一家制冷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片区经理,负责江油、绵阳等地的产品销售。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李某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过伪造打款函的方式,先后5次让客户公司将应付货款共计259920元打款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并没将货款交回公司,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和挥霍。2014年5月,在收取客户货款3万元后,李某某故技重演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加上其在案发后及时退还了被害单位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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