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绵阳晚报 2018-11-30 08:00 大字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绵阳一公司员工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还受了伤,肇事方逃逸。经治疗之后,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唐某转而要求公司对自己的受伤作出赔偿,最终获法院支持。

张冰陈瑜实习记者王敏

事发: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今年50岁的唐某是绵阳市涪城区人,受伤之前一直是绵阳某包装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为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6月的一天中午,唐某在回家途中遇上了交通事故,并受了伤,肇事方逃逸。

后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由唐某妻子护理,公司向唐某妻子支付了护理费。2014年7月,唐某受伤被绵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不久后,唐某又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唐某对该鉴定不服,便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1月,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唐某为工伤8级。

争议:属不属于工伤?

2017年6月,唐某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为绵阳市某包装公司向唐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9000余元,并在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十日内,由公司将工伤保险待遇转付给唐某。在仲裁过程中,唐某提出了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也同意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唐某对该裁决不服,便将绵阳市某包装公司告上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公司向自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6万余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72000元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2000元。2018年1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绵阳市某包装公司辩称,唐某受伤是事实,但未在人社局查到原告的工伤认定书;本案系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未出具相关证据。

法院:系工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规定,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唐某及公司应相互配合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保险申请,报销相关费用。此外,应当由公司向唐某支付的费用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833元以及营养费1800元。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唐某在住院期间实际上由其妻子护理,公司已经向唐某妻子支付了护理费用,故法院对唐某主张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唐某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明确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限时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共计8万余元,并限期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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