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冲毁采砂船 船主向管理方索赔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8-11-29 08:00 大字

今年7月11日,绵阳遭遇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涪江三台段某处防洪堤被冲垮,造成停靠在河边的6艘船只严重受损。采砂船船主认为防洪堤管理方对此存在管理责任,应为船只受损担责,遂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近日,三台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船舶受损系自然灾害造成,与防洪堤管理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筱记者赵利宾

被告某电力公司在涪江三台段某处建有一处电厂,原告徐某在电厂上游河道内一家采砂厂参与经营,名下共有采砂船、工程船、交通船等6艘船只。今年7月11日,绵阳遭遇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因洪峰来势凶猛,在通过该河段时造成电厂库区内一段防洪堤决堤,洪水将徐某停靠在库区小河湾的船舶从决堤口冲入堤坝外的鱼塘,导致6艘船舶全部沉没。

庭审中,徐某认为他长期用家庭自有船只参与企业采砂活动,每年雨季到来时,政府部门都通知所有采砂船只驶离主河道,并按惯例停靠到小河湾避险。该小河湾及护堤均为被告某电厂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某电厂对防洪堤决堤负有管理和安全防护不到位的责任,应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徐某的诉求,某电厂在答辩时称,“7·11”暴雨洪灾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且其自身在此次洪灾中遭受直接损失数千万元,无论是洪水冲毁防洪堤,或者是原告船只冲撞河提造成原告船只损失,被告均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7·11”暴雨洪灾属于自然灾害,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告的船舶受损是自然灾害造成;原告称被告履行河堤管理职责不到位,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洪灾前河堤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法院不予采信。最终认定原告船舶受损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与被告的管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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