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女方单独借款离婚后男方被诉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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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女子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钱还没还完时,她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就走到了尽头。离婚之后,因到了约定期限未还债,借款人就认为这是他们夫妻婚内的共同债务,于是就将她与前夫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最终判决所有债务由该女子一人偿还,与其前夫无关。
■王筱莉陈瑜实习记者王敏
婚内女方借钱用于生意周转
今年42岁的李女士是高新区人,1998年,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婚后没过几年两人便开始打拼,还筹建了两个公司,各自分别控股一个公司,幸福的日子一过就是十几年。
2014年春天,李女士所控股的公司出现了危机,资金周转开始出现困难。因为丈夫所控股的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困难,所以李女士便打算在其他地方筹集运转资金。
经朋友介绍,李女士认识了一位可以提供借款的马先生。2014年6月,李女士以个人名义在马先生处借款96万元。之后,李女士又分了几次向马先生还回部分借款,最终剩下借款30万元未偿还。
2014年10月,李女士向马先生出具了借条,载明李女士向马先生借款30万元。2015年4月,李女士再次向马先生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马先生钱款2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于2015年5月底归还,借款月利率为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之前的借条作废。
未按约还款被告上法庭
在之后的一年时间里,李女士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之破裂。离婚后不久,就到了李女士还钱的日子,但李女士未按约履行。2015年10月底,李女士仅归还了本金5000元,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还差24万余元,加上利息共计27.5万元。随后,借贷双方一致同意以此金额作为本金,且按年利率6.7%计息,借款用途为用于李女士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协议达成后,李女士却未再付息还本。
马先生认为,这是李女士婚内借的钱,应属于她与前夫两人的婚内共同债务。2017年10月,马先生见李女士一直不还钱,便将李女士及其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及其前夫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的前夫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非夫妻双方共同所用不属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在卷佐证的系列证据,足以确认李女士在马先生处借款30万元后,因李女士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借贷双方在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的基础上,将已欠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形成了债权凭证,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前期利息未超过标准。整个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也未超过有关限制性规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马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按年利率6.7%给付该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马先生向李女士前夫提出的借款本息返还请求,案涉借款虽发生于李女士及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李女士以个人名义借用,且已明示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马先生在此情形下,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已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发生,但直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马先生既未举证证明李女士前夫曾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已用于李女士与其丈夫所开的共同公司,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单方返还马先生借款27万余元,并按照年利率6.7%的标准支付该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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