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迁户后遇征地 不能享受任何补偿?

绵阳晚报 2018-11-02 08:00 大字

仙海区一对夫妻在2016年登记结婚后,男方沈某将户口迁到了女方村子。后来,女方所在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但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时,村小组却说沈某属于空挂户口,不能享受村小组任何待遇。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因法定原因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权益。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赵利宾

村组土地被征迁入户被告知不享受待遇

唐女士是仙海水利风景区黄金村村民,并和前夫在当地有承包土地和林地,2013年前夫去世后,土地和林地均由唐女士管理。2016年5月,唐女士与游仙区魏城镇沈某登记结婚。夫妻商议后,决定将沈某的户口迁入黄金村。

2016年11月,沈某向村组提出户口迁入申请,村小组审核后同意迁入。后来,因该村组土地将被征用,村组于2017年9月召开了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沈某不能在该村落户,属空挂户口,不能享受村组任何待遇。2017年10月,根据沈某提供的资料,仙海水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游仙公安局审核同意沈某落户至黄金村。

2017年11月,仙海水利风景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发布公告,征收黄金村部分农业合作社土地,其中包括了沈某所在村组。但当沈某找到村组要求按政策标准享受相关征地待遇时,却被告知其不在安置对象范围。

“户口在村里,为什么不能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呢?”对于村组的决定,沈某表示不能理解,先后找到仙海水利风景区和沉抗镇征地拆迁部门询问,对方均表示可以享受安置。后经沉抗镇和村委会多次协调,沈某所在村组仍不同意其享受同等待遇。

状告村小组要求享受同等待遇

多次协调无果,沈某便将所在村组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村组之前会议作出的对他不享受村组任何待遇的决定,同时请求确认其应当享受村组成员的一切待遇。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村组辩称,原告本人常住魏城镇,且在魏城镇有承包土地。原告在将户口迁入黄金村后,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而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没有被征收的土地,自然就没有征收款和安置。同时,被征用土地安置方案是按照规定经过全体村民95%以上代表会议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还查明,根据《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四章“人员安置”第四十条规定: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只对其房屋等建筑物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三)在其他村(社)或户口所在地拥有住房或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优惠的被拆迁人。

法院判决撤销村组相关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系被告黄金村某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沈某与唐女士结婚后,将户口落户于该村组,因法定原因取得了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原告户口迁至黄金村后虽未在当地承包土地,根据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原告实际上也无法取得承包土地,其与唐女士婚后共同耕种经营唐女士的承包土地,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理解为享有一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村组不同意沈某享受村组任何待遇的决定,侵害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双方发生纠纷的背景系该村组土地被征收,涉及到每个成员的征收补偿及安置,原告虽请求确认享受村组成员的同等待遇,但其诉讼目的是按照相关标准享受征收补偿和安置待遇。关于向个人发放的其他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因原告未在该村组实际承包土地,不满足政府相关补偿条件,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判决撤销该村组作出的“沈某不享受村组任何待遇”的具体决定,沈某享有与该村组其他组织成员相同标准的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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