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搭赠过期食品被罚款

广安日报 2018-09-29 03:07 大字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7号负一楼乔玛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超市预包装食品零售区有4袋某品牌饼干,标示的保质期至2017年2月26日,已经超过保质期22天。4袋饼干分别用黄色胶带捆绑于同类包装的饼干上一并销售(胶带上写有“买一送一”字样),价格为23.8元/袋,共计95.2元。该局认为,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

律师说法:

从市场逻辑来讲,“搭赠食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购买了其他食品,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搭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搭赠食品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了赠品与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由此可见,商家应当对搭赠食品的质量负责,不得搭赠过期食品。否则,商家既要承担消费者退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责任。

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否则,一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将承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许明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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