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动手法院判双方按过错担责

绵阳晚报 2018-09-26 08:20 大字

本报讯(何炯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冲动是魔鬼,可有些人遇事就是爱冲动,最终得不偿失。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动手致人受伤,被判支付对方各项损失1万余元。

游仙区居民任某和张某是同村村民,张某在村里承包了一个堰塘,双方之前因在堰塘旁栽树问题有些小矛盾。2017年3月,任某和丈夫来到堰塘边栽树,张某得知后赶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抓扯,张某将任某打伤,导致任某当场晕倒,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任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左耳外伤性耳聋伴耳鸣,住院治疗20多天。

当地多次组织调解,任某提出让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均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任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是否能在道路与堰塘之间栽种树木发生纠纷,应当理性处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双方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该纠纷导致原告受伤,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据此判决张某向任某支付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打输了住院看病,打赢了轻则赔钱,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还有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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