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男子两年后又因醉驾被判刑

绵阳晚报 2018-09-14 10:59 大字

本报讯(程湖辉记者赵利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司机最该记住的话,可绵阳有位司机在因醉驾被判刑后两年内,再次以身试法。近日,涪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胥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胥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游仙区松垭镇往经开区板桥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经开区绵州大道塘汛镇路段时,与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胥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廖某拨打报警电话,胥某被前来的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告胥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胥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被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胥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后又醉酒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胥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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