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民智立“良法” 倾听民意行“善治”
“业主的权益保障是物业服务的核心和归属”“物业服务也是商品,物业公司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广大业主也要主动加强监督”“应该进一步简化成立业主大会的审批程序”……20日,市住建局举行了《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听取业主、专家和物业管理机构等54名代表意见建议,为完善条例广征民意。
□本报记者赵烨
物业行业立法势在必行,今年2月起草
记者在听证会上获悉,绵阳市物业管理至今已经发展了20多个年头,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物业企业401家,在管项目1632个,涉及从业人员近3.5万人,服务面积约7200万平方米,户数近43万户120余万人,年营业收入12.2亿元,物业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物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据市住建局副局长袁海舰介绍,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工作机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权责不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多,部分物业企业不诚信经营、恶性竞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等方面。
近年来,绵阳市相继出台过多部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前期调研,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将《条例》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确定市住建局为起草部门。
随后,市住建局正式启动《条例》文本起草工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了起草工作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多次集体讨论修改,于4月下旬完成初稿。
16条重点和特色条款,充分体现绵阳地方特色
“立法目的是理顺物业管理关系,为小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便捷的美好生活环境。”袁海舰在听证会上表示,《条例》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理顺各物业管理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利,体现绵阳地方特色,借鉴但不照抄外地城市的做法,填补上位法空白,细化上位法原则性内容。
据悉,《条例》共七章,94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承接查验、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其中16条重点和特色条款,都是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绵阳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或新创的条款。
据袁海舰介绍,《条例》第八条关于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规定,参照了南京市,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进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评估的客观性。
就市民关注度较高的“物业收费”问题,《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系创新条款,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方式,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业主可自行决定收费方式,同时明确政府指导价的调价机制,既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又充分保障业主利益,尊重业主自治权。
《条例》还创新了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条款,扩大了纳入信用管理人员的范围,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信用管理,并鼓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设置解约条款,旨在构建并完善物业服务领域的诚信体系。
54名代表各抒己见,完善后将依法公布实施
听证会上,54名来自全市的专家、业主、物业管理机构等代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的权益保障是物业服务的核心和归属,应当根据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予以重点突出和体现。”律师代表安思洁在发言中表示,建议把立法目的补充完善为:“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品质,满足业主对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需求,维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物业管理主体和行业自律职责。”
业主代表邓茂碧表示,“部分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和进行招投标,建议物业企业合同期满后,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招投标。此外,部分物业企业公示过小区内停车、广告等行为的公共收益。”
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中红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建议,“增加业主物业权属转移需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确认,予以办理手续,杜绝享受物业服务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留下多方扯皮隐患。”
“立法听证会后,我们将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依法发布实施。”袁海舰告诉记者,目前,《条例》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意见,并正在筹备召开专家论证会。如果广大市民对新《条例》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0816-2236307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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