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车辆上户资金35万 4S店员工获刑

绵阳晚报 2018-06-21 11:25 大字

为满足自我消费,4S店小伙吴晓平(化名)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延期为客户车辆上户的方式,将客户上户费挪作他用,致使众多客户车辆无法上户,至案发已领走40余名客户车辆上户资金35万余元。

■袁福林陈瑜记者刘晏男

1买车后迟迟不能上户居然是这个原因

从2014年1月开始,在高新区某4S店购车的车主们陆续发现,自己所购新车上户时间总是有所延迟,对于此现象,部分车主认为可能是一些程序上的小问题所致,并未作出深究。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车主发现新车迟迟不能上户,甚至购车逾半年都未等到4S店通知上户成功的消息。于是,有车主到4S店一探缘由,居然发现4S店早已安排员工吴晓平领出上户款给各位车主办理上户手续了,新车一直未能按时上户,原因竟是吴晓平将上述客户上户款项私自挪用所致。

2一年挪用公款35万案发后畏罪潜逃

事情败露后,吴晓平畏罪潜逃,4S店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吴晓平利用担任绵阳某车业有限公司(4S店)上户员的职务便利,从公司财务部门领出部分客户的车辆上户费用后,采用延期上户的方式,将客户的车辆上户费用挪作个人使用。

之后,吴晓平又采取从公司领出新客户的车辆上户费用,给老客户车辆上户的方式,滚动上户并挪用资金。正是因为吴晓平采用这种拆新补旧的方式,造成车主上户时间较长,且随着金额空缺的增大,直接导致后面的车主无法上户,截至案发,吴晓平共领走40余名客户车辆上户资金,合计金额35万余元。

3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9月,高新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向高新区法院对吴晓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晓平身为绵阳某车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工作单位资金3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后其家人积极退还被害单位共25万元,并取得单位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吴晓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公款切勿随意挪用

针对此次案件,记者咨询到律师刘吉熙,刘律师介绍,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构成该罪的前提,并不以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有实际占有的意图,简单解释就是“只要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把公司、企业、单位公款拿来用了,就算是主动归还了,也可能构成该罪。”其次,构成该罪还要求挪用的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的则不构成。但有三种情况例外:即如果挪用金额较大或者以挪用资金从事了盈利或非法活动,那么即便挪用时间未超出三个月仍然构成该罪。所以公款不是随便能用的,即便使用行为未给公家造成损失,也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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