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阻止有错 女友跳河身亡 男子8年后被判赔16万元

南宁晚报 2018-04-10 07:04 大字

四川绵阳人王军没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后,法院会判他承担20%的共计1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4月8日,记者从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目前判决已生效。

这桩事故要追溯到8年前。据介绍,李燕是绵阳游仙人,有过一段6年的婚姻。2000年离婚后回到绵阳游仙的娘家镇上,开起了一家美发店,带着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日子。王军本是绵阳盐亭人,后来到游仙打工。2010年2月,他认识了李燕,两人开始相恋,并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0年8月26日19时许,李燕因怀疑王军用手机QQ上网聊天,双方发生争执、抓扯,李燕赌气离家出走,王军紧随其后想劝其回家。李燕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当时,王军说出了“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她进一步发生争执。8月27日1时左右,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经法医鉴定,认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随后的几年间,游仙警方组织李燕的父母以及王军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2016年5月,游仙公安分局再次向李燕的父母释明,建议就民事赔偿部分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诉。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有劝阻义务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还与其进一步发生争执。对于李燕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王军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已构成侵权,所以判决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7838.6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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