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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买翡翠“货不对板”商家拒绝退款 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法有效,商家须返还货款

绵阳晚报 2018-02-05 09:53 大字

市民张女士通过微信购买了两件翡翠,让她郁闷的是,收货后发现其中一件标价9500元的翡翠与广告图片差距较大,经交涉对方同意退货,但张女士退货后,商家却拒退货款。9500元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近日,记者从涪城区法院了解到,经该院判决,微信商家须返还货款给张女士。

■周兰兰王志萍特约记者黄志富

起因

微信购物退货不退款

“某翡翠批发”(下称“翡翠”)的微信号使用者为广州某珠宝公司(下称珠宝公司)销售经理,在微信上从事翡翠等商品销售。2015年4月21日下午,“翡翠”在微信上发出信息:“……豪华镶嵌满绿竹节(下称竹节)超值秒杀9500”。

当天下午,张女士以9500元的价格,秒杀购买了这款竹节。随后,张女士又以4200元的价格,秒杀了另一款翡翠。当天,张女士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翡翠”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某娜”支付13700元,“翡翠”随后表示收到货款。

同年5月1日,张女士

通过快递收到货物后,发现案涉竹节的实物与图片差距较大,张女士通过微信账号联系“翡翠”,要求退货,“翡翠”表示已跟合伙人结账,不同意退货。后双方共同协商由“翡翠”代张女士转让竹节,但未能成功。双方再次协商由张女士先将竹节退回,由“翡翠”代转,如未能转出,“翡翠”同意回购。

同年5月23日,张女士将竹节退回。此后,张女士要求返还货款,“翡翠”称未转出去,不同意回购竹节,也不向张女士返还货款。张女士再次向“翡翠”发送信息时,却被“翡翠”拒收了。

法院

买卖合法有效被告违约须退款

2016年8月17日,张女士向涪城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翡翠”和珠宝公司退还9500元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017年5月,涪城法院开庭审理时,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翡翠”买前必读内容注明,买家收货物后如不满意可于次日退回,由买家承担来回邮费即可。“翡翠”提供的用于收款的持卡人“某娜”,实为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张女士通过微信与“翡翠”聊天,达成购买案涉竹节的协议,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女士收到货物当日,按照“翡翠”出示的“买家必读”要求提出退货申请时,“翡翠”予以拒绝,与双方的约定相悖,已属违约。随后,双方再次达成代其转卖,如未能转卖成功,则由其回购的协议,然而在张女士向“翡翠”退回竹节后,“翡翠”又拒绝回购,并拒绝向张女士退款,再次违反双方约定。

由于“翡翠”账户使用者系珠宝公司销售经理,收款人“某娜”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女士有理由相信“翡翠”向其销售珠宝的行为系履行珠宝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珠宝公司承担。张女士要求珠宝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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