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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息借款男子犯赌博罪获刑

绵阳晚报 2018-02-05 09:53 大字

本报讯(张倏越叶佩林特约记者黄志富)毛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日,游仙区法院以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1300元予以全部没收。

2013年9月初,毛某在绵阳城区某茶楼招揽王某等为赌博提供验钞、抽“板板钱”等服务,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息借款,规定参与赌博人员每获利1000元需提50元的“板板钱”,每天的“板板钱”由毛某抽头10%,剩余部分支付当天赌博消费及人员工资后,由赌博坐庄人员均

分。毛某本人不参与赌博,但他通过电话对阮某等参赌人员进行邀约。

2017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的当天,参赌人员抽头的“板板钱”共计21300元。案发后,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0月13日,游仙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游仙区法院认为,毛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毛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行为是构成赌博罪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聚众赌博,则依法构成赌博罪。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毛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故依法构成赌博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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