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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追款 欠债人称借款不成立 狡辩不成立 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绵阳晚报 2018-01-26 11:46 大字

本报讯(叶佩林张倏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生意上急需用钱,康某向朋友易某某借款8.6万元,谁知康某借款不还,还辩称有借条但没有现金往来。游仙区法院最终以借条为证据,一审支持了易某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原告易某某向法院诉讼称,原告与被告康某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在原告处借款8.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6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康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不是朋友关系,虽然打了借条,但当天没有现金往来。原告没有借款给被告,起诉的借款根本不成立。

庭审中,易某某举出康某在2016年2月向他出具的一份借款8.6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还注明“本人在2016年6月1日前归还6万元整。如在2016年6月1日前未还,按本借条8.6万元如实归还”。借条上被告康某的签名、金额处均有康某的指印确认。

易某某为了证实自己借款给康某,还举出在金融部门的账户交易明细,称他于2014年10月1日取款10万元,将其中8.6万元现金交于康某,康某出具了借条,后因借条快到两年诉讼时效,才于2016年2月5日要求康某重新出具借条后,将原借条交于康某当场撕毁。

易某某对借条上的备注作了说明,当时康某经济困难,原告也需要资金周转,所以在借条注明部分约定,如果康某在2016年6月1日前还6万元,原告就放弃主张剩下的2.6万元借款,如果康某在2016年6月1日前没有还款,还是按照8.6万元主张还款。

康某对自己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是自己亲笔书写,但坚持不认可易某某向他履行了8.6万元借款的义务,称借条是他师傅,也是易某某的亲家叫他书写,但康某未举出证据证明。

游仙区法院认为,被告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真实性并无异议,借条作为确定借、贷双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被告既已出具,就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被告对其主张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有关规定,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康某向原告易某某偿还借款8.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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