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五年未交房 被拆迁户心里堵得慌 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开发公司逾期5年多未交付产权调换房也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被拆迁户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该案经涪城区法院审理,近日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向被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
■张梓入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开发商与被拆迁户签协议
2010年10月,因拆迁安置,家住绵阳城区的杨某、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由杨某、张某将其于绵阳城区的住宅楼房交付开发商,开发商在原址以新建电梯公寓作为产权调换。杨某、张某自愿选择房屋作为置换房屋。
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一次性付给杨某、张某政策性补助补贴费共计2.08万元,过渡期的起始时间为杨某、张某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起,结束时间为新房交付安置房屋钥匙之次日。某开发商每月预付杨某、张某临时交通补助费每人2600元,最后结算以移交新房止。
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2010年12月2日,杨某、张某就前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若开发商逾期延长交房……逾期超过1年以上的,开发商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给杨某、张某等”条款。
五年未交房付费,开发商违约
但开发商逾期五年多仍未交房,也未支付安置补助费。杨某、张某认为开发商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及交通补助费3.36万元,并按月以2800元的标准,从2016年1月开始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至交付调换房时止,判令被告及时向原告交付调换房。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地产工程项目因多种原因,至开庭审理期间仍处于施工阶段,未达到交付调换房的条件。庭审中,开发商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安置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和时间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按协议支付费用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期间的相应补助。被告也当庭对尚未交付房屋以及拖欠原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的标准和事实没有异议,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及时修建房屋并在案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向原告交付,但案涉房地产工程现尚未竣工,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交屋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可待案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杨某、张某支付自2015年1月起至法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2800元/月标准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支付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驳回原告杨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涪城区法院法官认为,拆迁安置协议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调换房,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属于违约行为。作为开发商,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拆迁户协商解决,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地方政府依法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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