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打工途中遇车祸雇主是否赔偿 法官说法:雇佣行为存在内在联系,不能免除雇主赔偿责任
王某华受老板黄某、罗某雇请乘车去西藏打工,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致残。王某华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游仙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老板黄某、罗某赔偿王某华损失共计19.76万余元。
■叶佩林张孰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打工途中遇车祸致残
42岁的王某华是游仙区人,受老板黄某、罗某雇请,前往其在西藏的工地务工,同行的还有黄某雇请的另一务工人员张某金,乘坐由黄某雇请的驾驶员石某勇驾驶第三人王某名下的越野车,前往西藏工地。
2016年4月15日上午,石某勇驾驶越野车途经西藏八宿县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越野车驶出路面后,坠入路基下16米高的河中,造成石某勇、张某金当
场死亡,王某华受伤,越野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认定石某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金、王某华不承担责任。
多处骨折的王某华出院后,2017年5月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其脊柱骨折为九级伤残。
2017年7月,王某华经多次与黄某、罗某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游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罗某、第三人车主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56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
黄某、罗某和王某既不答辩,经法院传唤也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石某勇与乘车人张某金、王某华在前往西藏工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三人乘坐的车辆由雇主黄某指定,车辆驾驶员也由雇主黄某指定,可以认为三人受雇主黄某授权或者指使,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可以得知,相对于乘车人张某金、王某华而言,驾驶员石某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石某勇是雇主指定的驾驶员,其过错应由雇主替代承担。因而对王某华的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雇主罗某、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华经济损失共计19.76万余元。
近日,法院缺席判决黄某、罗某支付原告王某华各项损失共计19.7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打工途中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王某华乘车去西藏工地途中发生的车祸,是否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雇主黄某和罗某指定石某勇驾越野车送王某华和张某金去西藏工地打工,故王某华乘车是在雇主黄某指示范围内。而且王某华乘车进西藏,与雇佣行为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是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王某华进藏途中受伤,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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