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几年不交房 业主索赔20万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支付10万违约金
朱某与绵阳市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某公司正在修建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交纳了首期租金和保证金。不料某公司延期多年未交房,对朱某的经营计划造成极大影响,朱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游仙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支付10万元违约金。开发商不服上诉,终审被驳回。
■叶佩林张孰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延期两年多不交房,业主索赔
2013年12月,朱某与绵阳市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朱某租赁某公司正在修建的房屋用作经营购物广场,租赁期限10年。交房日期为2014年9月1日。
合同签订后,朱某按约向某公司交纳了首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共计55.8633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某公司不按期交付房屋,需按朱某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因某公司未按期交房,双方又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房屋交付日定为2014年12月1日。因补充协议中对朱某不能按时进场装修作了相应补偿,朱某放弃要求某公司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此后,某公司再次违约。延期交房近3年,在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交房日期的情况下,朱某向法院起诉。
朱某认为,被告某公司至今不能确定交房日期,给自己造成了持续性巨大损失,希望判令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退还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55.863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判公司违约,支付10万违约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中,已经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时至庭审已超出交付时间近3年。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未能如期进场完成其经营目的,进而对原告的经营计划造成极大影响。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的理由成立。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从原告举证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达10万元,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在《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中已经放弃了赔偿,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是对被告未能依约交付租赁房屋的违约行为,双方达成的补充意见,被告在延长免租期、首期租金减少等方面对原告进行了相应补偿,作为对等条件,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金。同时,在该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但被告仍未遵守约定,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万余元,返还租金、履约保证金55.8633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购房前应查询开发商预售证
游仙法院李法官告诉记者,许多租房或购房人经验不足,没有验证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与其签订了租房或购房合同,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因此,租房或购房在签订合同前,可向住建部门咨询房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盘现有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一致,避免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应对有关逾期交房的条款尽量细化,逾期多久,如何支付违约金都要明示,不要简单一句“若逾期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这样对开发商起不到约束作用,租房或购房者还是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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