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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肇事车主被保险公司追偿

绵阳晚报 2017-12-07 08:03 大字

本报讯(杜筱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三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车主致使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对伤者予以赔偿后,因肇事车主驾照过期将其告上法庭追偿的案件。

2015年9月15日,林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游仙区一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唐某发生碰撞,致唐某受伤入院。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确定:林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书同时认定,林某的驾驶证检验有限期至2013年3月31日。

林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唐某随后向游仙区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和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事

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依照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唐某12万元,林某赔偿124073.8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唐某转账支付11万元。

2017年9月25日,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三台法院,请求行使对林某的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换证时限已超过两年,应视其为无证驾驶。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依法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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