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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眼镜起冲突 顾客老板两败俱伤

绵阳晚报 2017-11-23 11:46 大字

本报讯(杨伟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顾客贾某去配眼镜与老板金某产生纠纷,几句口角竟然惹出13万余元赔偿。谁是谁非,绵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原告贾某自己担责60%。

2016年5月2日下午,贾某骑电动车去某眼镜店,欲检测一副以前配置的眼镜度数并要求无偿出具检测报告,被眼镜店老板金某拒绝。因此贾某出言不逊,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金某抓了贾某的衣服,后贾某骑车离去。

贾某离开十几分钟后,提了一袋垃圾返回某眼镜店路边斑马线处,招呼金某过去,在金某前去途中,贾某将垃圾袋甩向金某,随即骑车离开。金某躲开垃圾袋向电动车追去,追上电动车后将车蹬倒,贾某摔倒在地。贾某从地上起来骑车离开时,仍辱骂金某,金某再次冲上去扇了贾某一耳光,后在其他店员及路人劝阻下,贾某骑车离开。

第二天,贾某到医院诊断治疗,经查伤情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及体部损伤、前后交叉韧带损伤或变性、左侧胫骨外侧平台关节下骨折伴挫伤等。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贾某多次向金某索赔无果后,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27万余元。

金某辩称如果贾某不三番五次挑衅、谩骂,此次事故就不会发生。

法院认为,金某故意蹬踏贾某快速骑行中的电动车,应当预知可能造成贾某身体受到伤害,但仍放任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金某没有法定义务无偿为贾某提供服务,且贾某出言不逊导致双方言语上的冲突,特别是贾某抛甩垃圾的侮辱性行为,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重大诱因,贾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确定,贾某受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13.68万余元,一审判决由贾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金某承担40%的责任。金某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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