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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扣绩效工资辞职后获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绵阳晚报 2017-11-16 07:33 大字

刘某在绵阳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扣发的绩效工资也未补发。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获得被扣绩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及补偿金共3336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某公司支付刘某33360元。

■王筱莉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离职后申请仲裁获经济补偿

2015年3月,刘某受聘到绵阳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享受新农合,刘某向公司签据了《放弃购买社保声明》,公司因此未给刘某购买社保,从2015年5月起,每月给予刘某一定补助。双方约定月工资2400元,每月扣发工资10%作为绩效工资。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某公司共计扣发刘某绩效工资3360元。2016年7月上旬,某公司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效益不佳为由,安排刘某到与刘某无劳动关系的外地其他公司工作,刘某拒绝

前往。

2016年7月中旬,刘某自行离开某公司。此后,刘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扣发的效益工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39400余元。

2016年11月10日,绵阳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绩效部分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部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3360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某公司收到裁决不服,向绵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需要向刘某支付绩效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称,公司因受市场影响,将员工工资的20%作为绩效工资考核,承诺在公司扭亏为盈时再发放。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应该向刘某发放绩效工资。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

公司对其进行了员工档案登记,应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向刘某支付双倍工资。刘某因个人原因不上班,公司并未主动辞退刘某,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某辩称某公司以公司效益不佳为由扣发工资明显违法;某公司调整他的工作不是在本单位,而是在与他无劳动关系的外地其他公司,他有权拒绝。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刘某之间自2015年3月25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接受了刘某的正常劳动,就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没有合法依据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某公司以公司效益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由拒不支付刘某10%的工资于法无据。

某公司未与刘某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某公司诉称其员工档案登记表应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某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

差额部分。

刘某受聘本是在绵阳某公司工作,但自2016年7月起,某公司不能为刘某提供劳动条件,而是将刘某安排至与刘某无劳动关系的外地其他公司工作,刘某作为劳动者有平等选择就业的权利,其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合上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绵阳中级法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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