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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欠款人 讨债不成变被告

绵阳晚报 2017-10-17 08:09 大字

本报讯(王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邓某某等人本来是去帮某信息咨询公司索要骗款的,但因方法不当,非法拘禁骗款人,结果变成了被告。近日,涪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严某、邓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6日,本案受害人祝某某伪造虚假的某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隐瞒该轿车已经在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抵押贷款的事实,再次向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绵阳分公司抵押贷款6.5万元。绵阳分公司发现被欺骗贷款后,遂委托谭某帮忙收款。

谭某随后找好友严某、邓某、邓某某三人帮忙。

2016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谭某、严某在绵阳某大厦楼下,以要求祝某某还款为由,将祝某某带至涪城区某茶楼进行控制,尔后伙同邓某某、邓某等人,先后将祝某某带至绵阳城区某某茶楼、某酒店进行控制。期间,邓某某多次对祝某某实施殴打。

2016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公安机关接祝某某报警,将祝某某解救。经鉴定,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1日,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0日,谭某等四人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案发后,谭某亲属主动赔偿祝某某损失5000元,祝某某对谭某等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2017年5月18日,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谭某、邓某、邓某某、严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近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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