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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价格起争执 商贩打伤两顾客 领刑1年4个月 赔偿4.7万多元

绵阳晚报 2017-10-13 11:47 大字

本报讯(程湖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原本只是价格争议一点小事,商贩邓某某却因一时冲动打伤两顾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不说,还赔了4.7万多元。

2016年6月6日下午6时许,经营水产的商贩邓某某与顾客庄某某因之前购买鳕鱼在价格上产生分歧,双方在绵阳城区迎宾路综合市场里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其间,庄某某的岳父杨某某被邓某某打伤眼部和鼻梁骨。

接到报案的巡警将双方带至工区派出所。就在民警进行调查处理期间,6月7日下午3时许,邓某某在卓信市场内,看见杨某某店内的员工刘某某正在货车上卸货,邓某某认为,刘某某在6月6日也打了自己。冲动之下,邓某某跳上货车,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面部,致刘某某鼻梁受伤。

案发后,邓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金500元。

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刘某某二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5日,邓某某由涪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涪城区法院决定,邓某某被涪城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诉请法院判令邓某某赔偿医疗、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6.5万多元、25.8万多元,其中均含精神损失费18万元。

审理期间,邓某某的亲属代邓某某预付杨某某、刘某某赔偿款共计4.7万元。

法院认为,邓某某以殴打方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邓某某因犯罪行为给杨某某、刘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某、刘某某请求判令邓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判决邓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4499.26元;判决邓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88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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