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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杆倾斜未及时处理 耕地村民受伤 法院判决:线杆产权单位疏于管理,担责三成

绵阳晚报 2017-10-12 12:36 大字

村民杜某承包地边的一根通信线杆倾斜未及时处理,造成杜某在靠近电杆处耕地时受伤。杜某认为线杆产权单位、微耕机生产厂家防护措施不到位是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索赔16.6万元。

■叶佩林张孰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线杆倾斜村民耕地受伤

杜某是游仙区白蝉乡村民,某通信公司的线杆位于杜某的承包地旁。2015年,一根线杆发生倾斜,倒向杜某的承包地边沿。

2016年10月30日,杜某用自己购买的微耕机耕作承包地,在靠近倾斜电杆处挂慢挡启动微耕机时,右腿卷入旋耕机旋转的刀片受伤。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杜某入院产生住院费11万多元,新农合报销7.8万多元。

杜某认为,线杆倾斜倒向责任地后,他和村社干部多次要求某通信公司及时排除倾斜线杆的安全隐患,但均无结果。微耕机生产厂家的微耕机防护措施不到位,因而某通信公司和微耕机厂是他受伤的重要原因。多次索赔无果后,杜某将某通信公司和微耕机生产厂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6.6万多元。

2017年8月26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某通信公司申请追加某通信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为本案被告。

某通信公司称,涉案线杆的产权归属通信公司,但公司未收到村民就电杆倾斜的情况反映,线杆维护已经外包给了工程公司,原告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损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微耕机生产厂称旋耕机没有产品缺陷,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公司辩称,工程公司2015年就发现电杆倾斜隐患并要求某通信公司派人处理,但某通信公司没有处理,并在资料上报中称隐患已经处理。

法院判决线杆产权单位担责三成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某通信公司所有的线杆发生倾斜,倒在原告承包田边沿,对原告耕种承包地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工程公司对线杆有实际维护管理义务,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涉案线杆的所有人,某通信公司在较长时间内未履行管护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倾斜线杆的管护不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杜某用微耕机耕种承包地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挂挡启动,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微耕机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杜某损失金额共计193405.17元。一审认定杜某担责七成,疏于管理的某通信公司担责三成,判决某通信公司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59421.5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线杆发生倾斜,对原告耕种土地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被告某通信公司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原告自己造成或由第三人造成,作为该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被告,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杜某操作微耕机也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对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劳动时,也要小心谨慎,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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