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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争吵跳桥死亡 家属索赔79万 法院判决:死者行为与两人感情因素有关,被告赔偿9万元

绵阳晚报 2017-08-09 14:58 大字

高某与匡某这对异性朋友平常就爱争吵,但没想到在这次争吵中,匡某竟然会采取跳桥了断生命的极端做法。尽管高某和表妹常某极力施救,但因力气太小,匡某坠桥身亡。匡某家属索赔近80万,法院判决高某补偿9万元,常某无责。

■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争执中男子跳桥了断生命

匡某是绵阳高新区人,生前与高某是异性朋友关系。

2016年12月的一天,高某过生日。当天下午,匡某给高某发了一条祝福短信。当晚10点多,在娱乐场所与亲友过生日的高某看见短信后,给匡某回了个电话,匡某随后赶来一起唱歌,期间喝了一些啤酒。

当晚12点左右,由于高某酒喝多了,匡某便驾驶高某的车,搭乘高某以及高某的朋友武某、堂妹常某回家。送武某回家后,在送常某的途中,因匡某与另外一个异性朋友通电话,引起高某的不愉快,双方因此事开始争执,越争情绪越激动,车开到高新区某大桥后,匡某停车、下车。

下车后的匡某开始翻大桥隔栏,常某下车追上去想拉住匡某,但没拉住,翻过隔栏的匡某随后又翻到大桥一侧栏杆处坐下,高某叫匡某到栏杆这边说话,匡某拒绝的同时快速翻过栏杆后,抓住栏杆往桥下跳。

常某后来跟警方说:“我急忙抓住匡某的左手,当时匡某的身体已经悬空,高某也急忙过来帮忙抓,但匡某只说了一句:‘没用了\’,手就松了,人就落下去了……”

高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我当时醉得比较厉害,还没反应过来,他就下车了。恍惚间听他说要跳桥,我以为他是酒喝多了开玩笑,我堂妹下车去追他。看见他翻过隔栏,接着又去翻栏杆时,我才紧张了,我下车时,他已经双手抱住栏杆往下坠,我堂妹一手抓住他的衣服,一手抓住他的手,我跑过去也拉住他的手,但我们两个的劲太小了,没拉住他……”

亲属索赔被告称没有赔偿责任

警方现场勘验显示:在鞋印上方护栏表面发现一片大面积灰尘减层痕迹,减层痕迹中发现两处反手抓握护栏形成的指印,证实了高某、常某的救助行为。

匡某的死因为酒后高坠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派出所协调,高某向死者亲属支付了4万元丧葬费。

今年3月,匡某的妻女及父母将高某、常某告上高新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79.77万余元。原告认为,死者与高某有情感瓜葛,事发前几天发生过激烈争吵。死者是在送常某回家途中坠桥死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辩称她虽然与死者有感情瓜葛,但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常某也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感情因素补偿9万元

匡某究竟因何而死?

法院认为,根据警方的现场勘验和死因鉴定、事发第一时间警方对现场当事人的询问等证据,能够证实匡某系自行跳桥坠落死亡,无他杀死亡的证据。

常某与匡某仅是熟人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常某与匡某的死亡有关联,常某没有责任。高某对匡某的死亡后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庭审中原告认为匡某的死是高某纠缠、威逼所致,但即使这些情形存在,也不足以造成匡某死亡,且这些说法仅是原告方的猜测估计,没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实。当晚匡某自行给高某过生日,离开后开车、停车、翻越栏杆、跳桥等行为均系其自己所为,现场勘验情况也与高某、常某陈述的经过相吻合,由此也证实了二被告当时实施了救助行为。

法院认为,匡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年人,理应念及父母、子女和家庭,珍惜自己的生命,不应当选择草率了断,然而一念之差,酒后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高某未理性处理自己的感情,选择与已有家室的匡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匡某选择跳桥与高某之间的感情因素有一定关系,高某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抚慰原告方的一些伤痛和高某的负疚感。由于高某目前尚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未成家也有父母需要赡养,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高某一次性补偿原告9万元,除已支付的4万元外,还应支付5万元。

记者7日从高新区法院了解到,宣判后,原被告均没上诉,被告已自动履行赔偿。(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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