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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绵阳晚报 2017-07-21 08:01 大字

母子利用信用卡套现获刑并被处罚金

法院: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普及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来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日前,涪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母子合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

■周兰兰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54岁的金某和31岁的卢某是母子关系,家住绵阳城区。2015年7月,金某明知“小郑”(在逃)无资格申办信用卡且提供的是他人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小郑”介绍给儿子卢某认识,后卢某在明知“小郑”无资格申办信用卡且提供的是他人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帮助“小郑”以何绍勇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向交通银行申办额度为4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后收取“小郑”“手续费”300元。

2016年2月,金某再次将无资格申办信用卡且提供的是他人的身份证件的“好媳妇”介绍给卢某认识,后卢某在明知“好媳妇”无资格申办信用卡且提供的是他人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与“好媳妇”商定信用卡申办成功后,套取的资金两人平分,后卢某帮助“好媳妇”以“冯春”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向浦发银行申办额度为27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取得该信用卡后,卢某安排金某与“好媳妇”一同前往浦发银行绵阳分行将该卡激活,后金某与“好媳妇”

前往绵阳市高新区某购物中心透支套取现金26950元,所得赃款金某分得1000元,卢某和“好媳妇”各分得12750元。

2016年7月,卢某、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庭上,卢某、金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金某利用计算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套取资金,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卢某、金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金某是从犯。

2017年5月31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卢某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金某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卢某、金某退赔某银行26950元。

■法官说法

4种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审理案件的法官解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个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以后设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4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信用卡被不法分子掌握后,多用于恶意透支、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等,危害极大。”该法官表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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