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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丈夫重大疾病投保妻子索赔被拒 法院:保险事故只能是投保时尚未发生的事故

绵阳晚报 2017-07-20 08:01 大字

投保时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身故后继承人能得到理赔吗?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肖某为丈夫龚某投保时隐瞒其身患白血病的事实。龚某身故后,肖某索赔保险金遭拒,遂起诉保险公司,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杨小艺周兰兰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原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保险金

2012年5月上旬,龚某身体不适求医,确诊为白血病。2012年5月下旬。肖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龚某投保了终身寿险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签订后,肖某按约交纳了保险费。

2014年10月底,龚某因白血病身故。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肖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2015年6月,保险公司受理肖某理赔申请的当天,就作出《理赔完成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已解除了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理由是肖某为龚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龚某已患有白血病的事实。

肖某不服,将其告上涪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付保险金。

被告: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肖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龚某患有白血病的事实,肖某故意隐瞒病情并带病投保,具有恶意欺诈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企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对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出示了龚某就诊的相关证据,肖某本人签字的投保单以及问卷、声明、陈述、告知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证据。

法院:原告恶意欺诈依法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肖某故意隐瞒龚某患有白血病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故肖某以此主张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主观恶意明显,请求理赔的理由不足,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肖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涉

案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已经不再具有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就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17年6月3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本案法官说,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事故只能是投保时尚未发生的事故。在已经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进行投保,主观具有恶意欺诈行为,且违反保险合同法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享有解除权。虽然《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其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结合保险法理,理应限缩解释为以合同成立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为前提。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所投保的事故已经发生。肖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因而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肖某以被保险人龚某因病死亡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保险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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