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运投”非法吸存案终审宣判 非法吸收资金1300余万 两被告获刑
记者日前从绵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绵阳诚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运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白某杰、耿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显友王成龙叶佩林特约记者黄志富
成立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2013年3月,时年23岁,仅有初中文化的河南省伊川县人白某杰通过考察,准备在绵阳成立投资公司,因成立投资公司需要两名股东,白某杰找到了同乡康某某,在借用其身份证后,于同年10月30日以出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了“诚运投”,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名义上担任公司股东,同时在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路租赁门面作为公司营业地址。“诚运投”的经营范围为“对国家政策允许的项目投资;企业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
2014年1月,耿某某经白某杰的叔叔白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到“诚运投”工作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之后,白某杰、耿某某经过商量策划后,开始印制宣传单、对外招聘业务经理、业务员等事宜。同时宣传单上注明了“诚运投”作为居间方,为洛阳某公司进行融资,年收益率为14.4%-18%。“诚运投”则向某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
2014年3月,“诚运投”正式挂牌运营并对外宣传,白某杰、耿某某安排他人印制了上千份宣传单,并组织公司人员在公司所在地附近街道、广场、小区、市场等地进行发放,非法吸收社会资金。“诚运投”在接收到集资款后,以支付现金、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的方式交至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5月28日,白某杰、耿某某以“诚运投”的名义,结合某公司分别与税某某、马某某等431人(次)签订了《委托居间服务协议》和《借款合同》,白某杰、耿某某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13197000元,截止到案发时,白某杰、耿某某尚未清退非法集资款共计3327842元。
二审判决两人获刑被处罚金
案发前的2015年4月24日,白某杰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南省伊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后,侦查人员通知白某杰、耿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29日,游仙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白某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原犯妨害公务罪缓刑部分予以撤销,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耿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
宣判后,白某杰、耿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根据白某杰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并退赔了大部分集资款,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仅领取工资,未参与对吸收款的分配和使用,具有自首等情节,终审对白某杰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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