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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万元购买75盒野鸡蛋向商家三倍索赔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7-07-11 08:00 大字

135元一盒的野鸡蛋,叶某某在同一商店两天共计购买了75盒。随后以野鸡蛋包装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在要求退还10125元货款的同时,再索赔三倍货款,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其败诉。

7月7日,绵阳中院披露了这起案件。

■陈瑜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购买野鸡蛋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2016年5月31日、6月1日,叶某某在绵阳某商贸公司高新区某店共计购买了75盒野鸡蛋,135元一盒,总价为10125元。

就在经营者庆幸碰上叶某某这个大客户时,却被叶某某以涉嫌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为由找上门来,要求返还货款、赔偿三倍货款。遭拒后,叶某某将商贸公司、

高新区某店告上高新区法院。

叶某某称,包装广告上介绍野鸡蛋营养价值极高,具有保健、美容、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回家后才发现,涉案鸡蛋包装上没有药品许可证号和保健食品批准号等信息,仔细查验,产品包装上的执行标准为普通鸡蛋标准,被告属于误导消费者,根据《食

品标识管理规定》、《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在普通食品包装上标注上述内容均属违法标注。

叶某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退还货款10125元;赔偿原告货款三倍损失30375元;承担原告误工费、资料打印费和律师咨询费用1500元。

以赔偿为目的被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查明,叶某某购买的75盒野鸡蛋食用了6盒左右,剩余的野鸡蛋已全部坏掉。

庭审中,商贸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也无法证明被告出售的野鸡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包装上的形容词不存在欺诈性,鸡蛋本身就具有美容、保健等功能。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其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扰乱市场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产品简介中使用了“具有‘保健、美容\’等多种功效”文字,但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非药品许可证号和保健食品批准号,表明该产品生产商已向消费者明示,使用的是普通鸡蛋标准而非药品和保健食品的标准,况且野鸡蛋本身也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仅凭标识上的宣传,并不能造成消费者误解或者给其作出错误的指引,消费者仍能知悉标识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二被告有对包装上的“具有‘保健\’等多种功效”的标识进行验明的义务,但未规定销售者未尽该义务,就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认定的事实及双方诉辩理由,不能认定二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且无事实依据,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退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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