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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私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属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绵阳晚报 2017-07-03 10:36 大字

高某与谢某都是再婚夫妇。经谢某游说,高某父子将价值39万元的房子,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谢某,谢某又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儿子。后高某以谢某与其儿子的购房行为是恶意串通,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谢某母子败诉后提出上诉,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佩林张孰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再婚夫妇,一方擅自出卖房屋

2004年,游仙区居民高某与前妻及其子高某洪共同出资13万多元,在绵阳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高某洪单独所有。

2006年3月,高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谢某多次要求高某将房屋赠与她,她保证负责高某的生老病死。高某信以为真,要求儿子高某洪将房子赠与谢某。

尽管高某洪不愿意,但为了满足父亲的愿望,还是答应了父亲的要求。

2009年5月,高某洪与谢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后因高某和高某洪认为赠与合同不合法,加之高某洪的妻子极力反对,同年12月,双方商定改签房屋买卖合同。为规避房产过户税费,高某洪以13万元的价格,将当时市场价值39万元的房屋卖给了谢某。但13万元购房款并非谢某支付,而是高某支付给儿子的。随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谢某取得了所有权人谢某单独所有的房产证。

谢某取得房产证不久,与高某的婚姻关系就出现了问题。2015年6月,谢某向高某索要房产证未果,便谎称房产证丢失,暗地里重新办理了房产证。

2015年7月,高某请求游仙法院判决与谢某离婚,依法分割房屋。2015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同年9月15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将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自己的儿子金某,并将房屋完成过户。

恶意串通,诉请维护合法权益

得知真相后,高某于2016年11月向游仙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谢某与金某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恶意取得,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年12月28日,游仙法院开庭审理时,谢某辩称,她出卖给金某的房屋是高某洪赠与她的,她补偿了高某洪13万元。她出卖房屋属于处置个人财产,没有损害高某洪或其他人的利益。45万元房款已用于家庭开支。

金某称他支付购房款购买母亲的房屋合法。

法院查明,多年来,金某一直与谢某和高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谢某出卖给金某的房屋,是其与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13万元取得,产权虽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但谢某未能证明与高某就该房屋通过书面形式等明确约定归自己所有,因而仍系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辩称转让房屋收取13万元的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高某提出与谢某离婚后,谢某与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擅自出卖与高某共同所有的房屋给金某,金某作为谢某之子,一直与其母及高某共同生活,应当知道该财产系高某与其母共有,也应当知道高某已经提出与谢某离婚,其母在此情形下,与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与高某共有的房屋,损害了高某的利益,对高某主张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无效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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