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此案如何定罪引控辩双方激辩,公诉方指控罪名未获法庭支持
本报记者开永丽
■公诉方指控构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律师辩称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
■法院认定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平日里,面对手机里层出不穷的垃圾广告短信,人们总是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是否犯罪?如何定罪量刑?7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一名男子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法院最终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然而,本案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未获得法庭支持。这场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围绕定罪和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等焦点问题,控辩双方现场交锋异常激烈,有2名有专业资质的证人出庭作证,充分体现了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素。这场庭审也在全省法院“十佳庭审”评选活动中,入围前十五名庭审名单。
A
案情
电瓶车里藏着伪基站
今年1月6日傍晚,28岁的广东男子詹城(化名)在绵阳市城区的科委立交桥下被警方抓了现行,当时他正准备将早上推出来的一辆电瓶车取走。经事先锁定及现场检测,电瓶车里装有一套无线电发射短信设备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正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据他供述,他是从广东来绵阳投奔表哥,电瓶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是表哥让他放置到相关地点的。一个月内,他有三天将电瓶车推到绵阳城区发送垃圾短信。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1月6日,詹城将装有无线电发射短信设备的电瓶车停放于科委立交桥等地点,使用中国移动GSM900系统波段,干扰屏蔽正常基站运行,强行向移动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导致发送短信期间用户与正常网络隔断。公诉方认为,詹城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B
庭审
证据合法性引激烈争议
公诉方:伪基站危害公共安全
庭审中,詹城多次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知道如何确定发送了多少条短信。
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是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作出的检验报告,及一份移动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对扣押的设备进行检验并认为,该设备具有发送短信的功能,通过笔记本电脑中的软件的控制,可以短暂屏蔽、干扰运营商运营信号,并能冒用任意号码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发出任意内容的短信,该设备俗称伪基站。
在中国移动公司绵阳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确认该伪基站接入移动信号期间,移动用户与正常网络隔断,接受非法短信339572条,影响涉及到移动基站90多个小区、移动用户超过1万户。“上述证据证实由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和总结,明确该设备为伪基站,并且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公诉方指控。辩护方:证据不客观无证明力
詹城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詹城使用的设备为伪基站设备。“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不具有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检测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律师提出。
律师还认为,“对于设备的覆盖范围到底是多少?使用的是否是移动的频率波段?这些问题报告中都没有说明,该份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使用过程中会局部阻断通讯设备网络信号。”
对于移动公司的情况说明,辩护律师提出,“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中关于涉案设备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用户数量,并无明确合法证据可以证明,不具有客观性,也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詹城的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名专业资质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方申请有专业资质的2名证人许安疆及刘建辉出庭作证。
许安疆供职于绵阳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科。“当天下午3点左右报的警,当时我们在附近守候了一段时间,随后看到了警方将2名前来取电瓶车的男子控制了。我确认,当时伪基站设备仍在运行中。”许安疆介绍,伪基站会中断正常的电信运营商基站发送的信号15秒左右,可能会引起部分用户手机重启,同时干扰手机定位造成通信系统负荷过重等。
另一名出庭的证人刘建辉是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网络部的主管。刘建辉肯定案发当时案发地有伪基站,且对附近移动公司的四五个基站造成了影响,辐射用户达四五万户。“伪基站的影响距离到底是多少?”“如何确定伪基站影响的用户数量”……接连发问后,詹城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刘建辉证词真实性有异议。
围绕“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詹城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争议焦点,控辩双方交锋愈发激烈。
C
定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并当庭宣判。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詹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詹城当庭表示不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中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所作出的检验报告系按照刑法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有专门知识的问题进行检验的规定”作出。“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作为四川省级无线电专业管理机构,同时具有检验的独立资格。无线电监测站对该设备检验,检验的方法和过程在检验报告中均有明确的记载。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没有提出申请对该无线电设备进行重新鉴定。合议庭决定对该份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主审法官表示。
对中国移动公司的情况说明问题,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的是移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感知,移动公司并非本案被害人,该份情况说明是移动公司应公安机关要求作出的,其合法性法庭予以确认,但该情况说明对于涉案设备的影响力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没有客观的证据进行佐证,同时移动公司情况说明附件中列明的小区人员人数是该小区在使用移动客户的人数,而非该基站影响设备的人数,该附件中也没有描述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在被查获时影响的人员和区域,故而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采纳。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要件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后果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五种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能成立。“经查明詹城没有无线电设备使用的相应许可,在绵阳城区长时间使用基站向不特定的客户发送垃圾短信,影响移动客户在使用无线电设备的秩序,触犯刑法288条规定,依法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主审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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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犯罪罪名不止一种
2014年3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根据犯罪的情形和侵犯的权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如经鉴定为间谍器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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