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心动魄的高清数字电视之战
本报记者麻蓉生马超梅戈飞
这是国内彩电业发生的首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也是长虹公司遭遇到的最猝不及防的一次诉讼。诉讼开始前,长虹的数字电视已经在全国56个地区被全面查封,几乎同时,国内一知名电视厂家X公司以长虹公司侵犯其商标为由上诉至四地法院。一周之内,媒体报道、工商机关的查封消息、四地法院的应诉通知纷至沓来。一时间,长虹公司几乎失去了反抗之力。
2016年5月10日,在四川绵阳长虹公司法务部办公室,部长王晓鹏向四川法制报记者讲起这场官司。王晓鹏翻出了当年准备应诉时收集的大量资料、证据,有些泛黄的纸张似乎诉说着当时那场惊心动魄的“高清数字电视”之战背后的故事。
■战火突袭从被查封的电视燃起
“我是上海分公司的,我们的数字电视被查封了,说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003年8月20日,长虹四川总公司铃声大作,不停接到各分公司汇报。长虹数字电视一夜之间在全国40余市州被查封。
随之而来的还有各地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X公司将向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长虹公司侵权使用其“CHDTV”注册商标。
短短一周,全国近60个地市州的长虹数字电视被封杀。四地法院传票也送达到长虹公司。
X公司的突袭在一周内完成。忆起当时的状况,王晓鹏心有余悸:“全国几十个城市的长虹市场全部燃火了,还没弄清原委,诉讼又接踵而至。每听到一个消息,我们就心头一抖。”
■应对迅捷一段至关重要的拖延
X公司打了长虹公司一个措手不及。时任审计法务部部长费敏英立即组织法律处范波处长和王晓鹏等人紧急研究。8月21日下午,长虹公司发出简短而郑重的声明:长虹是一个依法依规的守法企业,一贯尊重知识产权,绝不会去侵犯任何商家的商标使用权,并指责X公司利用媒体事先炒作的不当行径。
声明只能表达态度,接下来的应战才是决定长虹数字电视生死的关键。“X公司的举动,使得长虹营销被掣肘,由于涉及商标使用的法律问题,压力集中在长虹法律部门身上。”王晓鹏回忆,当时审计法务部从事法律的人员不到10人。时间紧迫,高层要求以最快速度处理危机。
连夜,费敏英组织范波、王晓鹏等人分析案情,认为这是X公司一个精心布局,很大可能是为了同长虹争夺数字电视市场。“既然X公司说长虹侵犯商标权,如果CHDTV不被认定是X公司的商标,我们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了。”这个观点被提出。
8月25日晨,王晓鹏紧急飞往北京,向国家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对X公司“CHDTV”商标提出异议,认为HDTV是“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是标准术语,不应成为X公司专属商标,希望能撤销。随即,王晓鹏到国家商标总局提交申请。
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总局的答复上,王晓鹏飞回四川,就诉状和形势进行分析,决定运用合理手段延缓厦门法院开庭时间。
王晓鹏向厦门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3年9月15日,厦门中院裁定驳回。王晓鹏说起这件事时说:“如果当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长虹公司首次应诉很可能是在厦门法院。”
■证据聚焦图标是C不是C?
收到厦门中院的裁定后,长虹公司向福建省高院上诉。这为长虹公司厦门应诉争得了3个月缓冲时间。
此时,长虹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总局回复:既认定X公司的“CHDTV”商标合法,也认定长虹公司“弧形+HDTV+ready”标识没有侵权。这份中立声明让双方法庭上鏖战无法避免。
为论证长虹公司“弧形+ HDTV+ready”标志中的弧形图案是否是C,是否与X公司商标标识相似,王晓鹏和团队收集了松下、三星、索尼、LG等著名电视机品牌的宣传图片,发现他们几乎都在电视机左上角使用“HDTV”及“HDTV Ready”的图标,以表明电视机具有高清晰度功能。
同年10月,长虹公司将其与X公司的商标标识争议纠纷,委托给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并在上海、北京做了大量的随机公众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近90%的消费者认为,长虹公司使用的“弧形+HDTV+ready”与X公司的“CHDTV”不近似;受访消费者均认为长虹公司使用该图示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X公司的产品。
2004年1月14日,王晓鹏在北京求助中国法学会,联系到江平、孙琓钟、刘春田等5位泰斗级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根据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原则,专家经过认真分析、比对,最终认为,不论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志是否为字母“C”的变形,两者在视觉差异上是非常明显的,而高清晰度电视机在我国属于中高档消费品,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会倾注更多注意力,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难发现两者的区别,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而长虹公司的“弧形+HDTV+ready”标志,不构成侵权。“有了专家鉴定,我们比较镇定了。”王晓鹏说,X公司是有备而来,如果哪个环节出问题导致败诉,长虹公司都无力承受。
长虹法律团队决心背水一战:只能胜,不能败!
■鹿死谁手长虹首战告捷
2004年2月3日,长虹公司与X公司的首次正面交锋,在上海市二中院展开。
庭上,X公司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CHDTV”注册商标,要求长虹公司销毁侵犯其“CHDTV”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等及使用了“CHDTV”及“CHD”字样的文件和物品。
面对X公司的紧逼,长虹公司指出长虹没有侵权的理由,并拿出相应证据,包括收集的松下、索尼、LG等著名电视机品牌使用“HDTV”及“HDTV Ready”的图片;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出的公众问卷调查结果;包括江平等法学专家做出的长虹“弧形+HDTV+ready”标识不侵犯X公司“CHDTV”商标权的鉴定。
长虹公司指出:“对于争议标志‘弧形+HDTV+ready’,其目的是为标识电视机具有高清晰度功能,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并且长虹公司已拥有驰名商标\‘长虹’,而X公司‘CHDTV’商标的影响力无法与长虹相比,长虹公司没有恶意使用争议标志的必要。”
2004年3月9日,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长虹公司胜诉。长虹公司首战告捷。
但案件走向依然不明朗,长虹公司将在广州、北京、厦门与X公司进行庭审交战。
■尘埃落定四地诉讼全面胜利
此前,长虹公司向人大代表提出申请,人大代表就此案对最高法院提出议案,希望能由最高法院对各地法院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以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2004年2月3日,最高法院在回复中表示:“鉴于厦门等地中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关系方面的关联性,我院已函示四地高、中院,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务必注意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防止做出互相矛盾的裁判,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上海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广州、北京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均判决长虹公司胜诉。2004年3月19日,费敏英飞赴厦门,指挥作战,各地媒体也云集厦门中院。通过激烈的庭审辩论,X公司选择当庭撤诉。
这并非长虹公司和X公司庭审的最后一战。2003年,长虹公司曾以X公司行为侵犯了长虹的商业信誉,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X公司起诉至绵阳中院,并要求其赔偿约3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由于要等待北京等四地法院的最终判决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绵阳中院中止了审理。
但2004年北京等四地法院判决都已生效,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作出了撤销X公司的注册商标“CHDTV”在电子产品上使用的裁定。面对3000万元的赔偿要求,X公司不断与长虹公司交涉,希望庭外和解。
2006年3月27日,在取得长虹公司谅解,且X公司作出适当赔偿后,长虹公司从绵阳中院撤诉。
至此,这场惊心动魄的,几乎逼垮长虹数字电视生产的诉讼落下了帷幕。
■谈笑感叹“法律部门在发展中壮大”
王晓鹏回忆:“领判决书时,我一天飞了4个城市,早上从绵阳出发,到北京,再飞上海,晚上一到广州的酒店就睡了过去。”“我那时是个高级法务经理,是凭着对公司的热忱和法律的热爱支撑下来的。”王晓鹏说,即使现在经验丰富了,团队成员也翻了几倍,但面对大规模的突然袭击,仍难言轻松。
2005年,长虹法律团队不再隶属其他部门,从最早归属的保卫部,到其后的审计部,最终,长虹公司将法务部单列出来。“法务部的发展,离不开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部门的重要作用逐渐被接受和认可。可以说,这是长虹法律人一步步走出来的。”王晓鹏笑着说,从几个人到如今的24名成员,长虹法务部的发展就是中国企业法律队伍发展的一个缩影。希望能给其他企业一些借鉴:公司发展初期可能只需要一个律师,但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成立法律团队就是必须的了。”记者手记>>>
2003年,是中国数字电视发展势头强劲的一年。彼时,长虹作为彩电行业领头羊,与行业另一大巨头X公司争夺市场份额的行动,让市场硝烟滚滚。
十多年后的今天,硝烟已散。理性分析,为争取市场而竞争,任何企业都无法避免,但竞争中的得胜法则应是产品质量、价格和信誉。长虹公司打赢这场全国性诉讼,可喜的不是长虹产品的畅销,而是中国企业在不断竞争中认识到法律团队的作用,真正建立起企业的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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