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360万 两被告犯集资诈骗罪获刑
本报讯(周兰兰 李旭 记者 马超)为解决资金问题,银川某公司在绵阳成立分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不足五个月就非法集资360余万元,受害者超过110人。近日,记者从绵阳涪城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均以集资诈骗罪获刑。
宣传高回报非法集资
2013年七八月间,银川市某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股东——时年71岁的康某为解决重庆锂业科技综合大楼经费问题,与自称许某(另案处理)的男子商定,在绵阳市开设物资公司分公司,以投资1万元每月付2%利息的高回报,向社会人员募集资金。双方约定所募集资金许某提走4成,物资公司提6成,所募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均由物资公司负责偿还。
之后,许某在绵阳成立分公司,同时康某将在绵阳开设分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通报并得到认可。绵阳分公司成立后,许某组织人员开始大肆宣传,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集资。
不足5月骗取360万元
2013年12月,物资公司指派罗某到绵阳,负责收取并管理公司应分得的集资款,罗某则将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汇给了康某、梅某。为了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梅某2014年初到绵阳参加绵阳分公司组织的年会,对投资人声称,锂金属开发项目已启动,开发前景很好,并保证客户的投资很安全,到期一定能兑现承诺。
其实,绵阳分公司与许某对募集资金按48%和42%的比例进行分配,余下的10%则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投资者,以便让更多人相信他们的投资项目。
从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4月21日,仅仅4个多月,康某、罗某、梅某就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现场返现、许诺月息2%的方式,与李某、梁某等11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183份,骗取现金共计360余万元。
2014年5月,梅某、康某相继被涪城警方抓获。警方依法冻结赃款30余万元,并随案移送扣押7600元现金。
两被告犯集资诈骗罪获刑
经审理,涪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梅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款项30余万元及随案移送的赃款76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康某、梅某的违法所得360余万元中除上列追缴款项外,其余款项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表示不服,现已上诉至绵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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