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经营“野的”获刑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野的”案,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处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6月以来,莫某某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加盟费2000元至3000元的方式招募张某某、柳某等7人从事绵阳至江油的客运业务,并向社会公众散发印有电话号码的乘车名片。张某某等人向每名乘客收取车费20元,后向莫某某上交提成费每客3元至4元。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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