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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将受处罚

绵阳日报 2012-10-20 10:03 大字

本报讯昨(19)日,市审计局、财政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关心的财税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社会保障基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问题的咨询与建议,进行了详细答复。

一市民咨询:我是一名企业职工,我们单位有时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上,请问这样合不合规定?

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答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一市民咨询:我母亲按规定申请了低保,我想问一下审计部门对低保的发放使用审计不审计?

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答复:《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民生投入的不断增加,绵阳市各级审计机关将民生资金的审计监督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今年,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对市本级和9个县(市、区)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之一就是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

一市民咨询:听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要给予贴息,请问有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答复:贴息对象包括:一是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因为再就业、创业中资金短缺,从事的微利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二是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妇女。三是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四是符合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本报记者 安峥 实习生 黄小芹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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