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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12家歌城赔偿14.4万元

绵阳日报 2012-08-16 10:25 大字

本报讯 昨(1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运用知识产权案件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了北京3家文化公司起诉绵阳市12家歌厅业主的音乐著作权侵权案共36件。8月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家歌城给3原告每家各赔4000元,即12家歌城共向北京3家文化公司赔偿14.4万元。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范静向记者介绍,今年,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起诉了绵阳市12家歌城业主为被告,即每个被告分别被起诉3次。各案件涉及《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15部音乐电视作品。

此批案件被起诉歌厅多,曲目广,是维权者对歌厅播放曲目进行规模性的著作权维权,部分被告连续两年被起诉。

市中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了与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的“绵阳知识产权案件大调解工作机制”,将36件案件委托给市版权局进行调解。接着,市中院与市版权局、市歌舞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本市众多歌厅业主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规范经营”大会,对著作权法,对歌厅守法经营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宣传,对违法责任的承担做了具体释明,对部分业主提出的是否违法等疑问做出了解释和回答。

经查明,原告拥有《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15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歌城曲库中为营利而使用原告作品。在审理过程中,市中院、版权局、歌舞行业协会多次会商,并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后,经中院主持调解,于8月8日达成协议:12家被告赔偿3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人民币各4000元,原告不再就该15部音乐电视作品追究被告侵权责任。

当天,绵阳12家歌城按协议,给3原告分别各支付了人民币4000元。

(陈奎 王成龙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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