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规划许可一律不得建设——访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汪涛
近年来,随着绵阳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搭乱建、擅自修建,随意加层、恶意占道、毁坏绿化等行为愈演愈烈,严重损坏了公众利益,破坏了城市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有效遏制这些现象,维护群众利益和城市形象?记者采访了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汪涛。
记者:什么是违法建设?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汪涛: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从规划审批角度看,违法建设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个人)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如建设单位(个人)未经审批在小区公共用地(区域)、楼顶修建花园、台阶、水池、房屋,或变更规划设计擅自开门、开窗、封闭阳台,把居住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等;建设单位(个人)在旧城区及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郊区及公路沿线,未经审批,私人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厂房等(如村社集体修建小产权房、村民个人抢修抢建房屋、个别工厂违规修建厂房、4S店等);建设单位(个人)尽管经过审批进行建设,但未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改变审批的规划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等(如开发建设项目建筑超高、超容积率等);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如2011年已拆除的西山东路劳动人民文化宫南区的违法建设、堂宏集团已拆除的临时售楼部;用无审批权限的部门单位越权审批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记者:违法建设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哪些危害和影响?
汪涛:违法建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3、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建设的建设过程,往往是突击抢建的过程,施工质量、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4、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设者其行为本质是想通过其违法行为实现非法利益。这样就会形成遵纪守法的人吃亏,违法建设者获利的不公平现象,破坏了和谐的社会风气。5、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占用公共资源,获取非法财富,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公正,浪费了宝贵且有限的土地资源,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记者:我们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其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汪涛:近年来,特别是灾后重建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们加大了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先后开展了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建成区和近郊区域,重点整治了2007年以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包括违法占地及在国有土地上无证修建的违法行为;农房违法修建、违法加层,及在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等行为。整治活动中,对影响极大的违法建设行为或不服从管理、恶意对抗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当事人,查清一件严肃处理一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违法建设行为还时有发生,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范围的扩大,个别单位或个人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擅自乱搭乱建。二是法律意识淡漠。部分单位、村民不了解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庄基上、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三是明知故犯。部分单位、村民也知道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但感到报批程序繁琐,手续复杂,为图省时省事,因此不愿意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心存侥幸,先斩后奏,建了再说。此外,还存在个别地方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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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分: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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