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烟处告[2012]第339号
2012年4月23日我局检查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在绵阳市南郊查获部分烟草制品。我局于2012年6月26日在绵阳日报刊登了编号为涪烟存处[2012]第270号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公告,通知货主于2012年7月16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货主至今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上述卷烟的货主违反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走私烟草制品熊猫香烟(5盒装)19条、苏烟(专供出口硬)44条、中华(专供出口硬)76条、MILDSEVEN(七星硬)30条、中南海(1mg专供出口)30条、ESSE(蓝)10条予以没收。
2、将倒流卷烟smokingkiss(大卫杜夫硬)20条、Marlboro(万宝路白软)23条、ESSE(绿)24条、红双喜(南洋兄弟)61听予以没收。
3、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Marlboro(万宝路红软)14条、Marlboro(万宝路绿软)12条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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