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 游客跟团游猝死旅行社赔18万元
本报讯(梁柱生姜琴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田明霞)2月26日,从江油市人民法院传来消息,64岁的江油市重兴乡村民蒲某某签合同跟团旅游,蒲某某在景区游玩时,冠心病发作猝死。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180296.15元。
原告不服,上诉到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在一家旅行社所经营的门面选择了某景区两日游,并缴纳了定金100.00元,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2019年7月6日,在旅行途中,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支付了剩余416元的费用。到达目的地用完午饭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吴某某、蒲某某所在的旅行团到某景区游玩。
当天14时30分许,原告吴某某、蒲某某前往景区玻璃栈道,经过上坡石梯时,蒲某某倒地昏迷,后因抢救无效,确认蒲某某死亡。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诊登记载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
据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旅游公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及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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