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法院 打伤收费员司机被判赔偿3万余元

绵阳晚报 2021-01-18 07:32 大字

本报讯(姜琴记者陈元松)日前,江油法院就驾驶员打伤停车位收费员一案作出判决,肇事司机陈某坤向受害人何某群赔偿3.3万余元。

何某群出生于1979年,受聘为江油市中坝街道锦城路西段某停车区域收费员。2019年10月13日下午1时许,何某群与车辆驾驶员陈某坤因停车费的收费合理性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抓扯、扭打,结果造成何某群头部、耳朵及小腿等部位受伤。

何某群2019年11月11日自行要求出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17,291.95元、住院用具费38元,其中被告陈某坤垫付500元。出院后门诊随访治疗,支出门诊治疗费1,929.80元,支出交通费40元。

2020年2月28日,何某群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检查费等,共计37229.08元。原告何某群为配合司法鉴定,于2020年4月14日往返江油—绵阳一次,向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交纳检查费90元。并由被告陈某坤代交诊查费872元。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群向泊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系履行职务的正当行为,被告陈某坤对原告的收费行为及收费合理性有意见和建议,应当秉持法治思维,通过与原告理性沟通或者向原告所在单位反映等正当途径协调解决。但被告陈某坤在与原告何某群沟通无效之后,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与对方发生争执继而抓扯、扭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损伤,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不久,江油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陈某坤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某群赔偿医疗费19949.08元、误工费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580元、交通费80元、护理费59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33617.08元;驳回原告何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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