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挖鱼塘暗采砂七人获刑

绵阳晚报 2020-12-15 09:24 大字

庭审现场

近日,江油法院公开开庭对一起在涪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滩涂用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案件进行宣判,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到10万元不等。

■罗燃记者陈元松文/图

秦某是江油市九岭镇(现并入青莲镇)人,案发前在当地从事水产养殖。2017年12月,秦某以清水鱼养殖为由,与九岭镇景云村十组签订承包协议,以承包费22万元、管理费3万元的价格,承包该组周家脊的一块土地,承包期限为2年。2018年1月,秦某以挖鱼塘为名,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未办理完涉及农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夫妇签订土石方开挖转运协议,而后,李某夫妇邀约本地人王某某参与,双方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同年3月至4月,李某夫妇与王某某组织人工、机械在前述地界进行开挖,将挖出的连砂石出售给他人,获款50余万元。开工后不久,秦某要求对挖砂利润进行分配,李某夫妇向秦某支付25万元。2019年3月,李某夫妇和王某某再次组织开挖,将挖出的砂石委托某机制砂厂进行加工销售。

2018年12月,秦某经打听得知,九岭镇村民张某与该镇景云村一组签订承包协议,以29万余元的价格,承包该组周家脊的一块土地,承包期限为2年。为了达到挖砂卖钱的目的,秦某找到张某协商,让张某将承包的土地以43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秦某,再由秦某以修建鱼塘的名义将土地交由本地人杨某、张某某挖砂。张某欣然同意,领取43万元后,除去缴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获利8000余元。

杨某向秦某支付好处费4万元,而秦某则将涉及农业用地手续复印件提供给杨某使用。2019年2月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未办理涉及农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杨某、张某某在前述地界组织人工、机械开采连砂石,并销售给某砂石加工厂,获款202万元,扣除张某某垫付的机械、人工等费用,2人各分得8万元。

法院判决

经江油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涉案的景云村一组、十组周家脊系滩涂用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2017年以来,未办理过河道采砂许可证。

2019年5月15日,秦某、李某夫妇、王某某、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张某某、张某主动投案。杨某退赃23万元,张某某退赃8万元,张某退赃8725元。

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经两次延期审理,于今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张某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11月20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秦某、李某、张某某等7人均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到10万元不等。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张某的退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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