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森林防火通道超面积占用林地 承建者被提起公益诉讼

绵阳晚报 2019-04-16 08:00 大字

森林防火通道承建人超面积占用林地,并擅自增建岔路数条,严重破坏林地原有地貌和植被,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记者从江油市人民法院采访获悉:由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合议庭审结,被告人杨某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兰有斌记者陈元松

被告人杨某建,江油市大堰镇某村村民。据江油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江油市公安局查获杨某建占用该市敬元乡敬元村林地0.5812公顷、松潘村林地0.2公顷,总计林地0.7812公顷,用于修建敬元乡松潘村4组至敬元村2组森林防火通道项目。然而,在接下来的施工中,杨某建雇人在山林中除了修建防火通道,还擅自修建了岔路数条。

经江油市林业局测量,杨某建修建的道路总计占用林地1.8379公顷,另占用耕地0.0644公顷,超出该局批准的林地面积。经该局认定,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地貌和植被已完全被破坏。

案发后,杨某建在民警通知下自动投案。2018年8月20日,江油检察院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杨某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江油市法院依法判处。江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建未举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经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某建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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