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骗取法院冻结款 法人代表获刑

绵阳晚报 2018-11-12 10:24 大字

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及法人代表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该单位罚金1万元。

■兰有斌记者陈元松

1.养殖合作社修路欠下施工方68万元

贾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家住江油市武都镇北山村。2016年下半年,贾某某利用当地优越的山地环境,建立起江油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肉牛养殖项目,并由她自己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同年11月12日,为了便于养殖产业发展,贾某某与从事土建工程的包工头任某某达成修筑一段养殖场通往外界公路的施工合同,约定将这段公路的修建工程承包给任某某,实际建设工期为30天,施工涉及的所有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等全部由任某某前期垫资。12月23日,这段公路按时全面竣工。

2017年3月16日,任某某找到贾某某请求进行工程验收决算。经过双方现场验收,这段公路达到了基本保障一般农用车正常通行的条件,符合当初签订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决算和协商,贾某某代表合作社应付给任某某前期垫资以及劳务费、管理费等共计68万余元。随后,双方再次签订资金给付协议,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贾某某一次性向任某某付清该款项。

之后,任某某为了支付因修建这段公路而拖欠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和人工工资,三番五次催促贾某某履行付款协议。但每次贾某某都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拖延。

2法院判决支付.并冻结单位财产

2017年10月,任某某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向江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和贾某某立即偿付欠款68万余元,并按照银行现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为了维护合法权利,任某某还向该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该院作出有关本案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在江油市武都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59万余元。

2017年11月8日,江油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及法人贾某某欠任某某工程款68万余元;该合作社定于从武都镇政府领取到拆迁补偿款时,向任某某支付57万元,其余工程款11万余元由该合作社领取到公路补偿款时向任某某付清。

由于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及法人贾某某仍迟迟未履行调解书协议内容,任某某只好申请江油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1月23日,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贾某某。

3法人骗出冻结款.恶意转移获刑

然而,没想到的是,在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前两天,贾某某私下以领款后立即履行执行案件义务为由,从武都镇政府领取了已被冻结的补偿款59万余元,并于11月30日存入方某某银行账户6万元,12月2日归还合作社欠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现金存放于武都镇北山村其父母家中。贾某某恶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江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形同一纸空文,导致一时无法执行。

今年2月3日,贾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30日,江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江油市某养殖合作社、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月8日,江油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该院认为,被告单位江油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法院已发生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贾某某作为江油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履行了裁定内容,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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