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盗窃珠宝店金项链 两女贼获刑又遭罚金

绵阳晚报 2018-08-30 08:12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记者陈元松)趁珠宝店老板娘在隔壁聊天,两女贼联手盗得黄金项链3条,这是此前发生在江油市重华镇的一起案件。日前,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阿兰、阿英因盗窃罪,被判令退赔赃款,且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

阿兰生于1990年,凉山州越西县人,2017年9月19日,勾结闺蜜阿英窜至江油市重华镇,伺机盗窃珠宝店。上午10时30分许,她们游逛至该镇灵溪街某珠宝店内,发现里面空无一人,遂留阿英在店外放风,由阿兰具体实施盗窃。阿兰找到钥匙,打开首饰展示柜,迅速盗走柜中摆放的3条黄金项链。上午11时许,珠宝店老板娘刘某在隔壁门面与人聊天后返回店内,发现展示柜柜门大开,里面摆放的三条黄金项链不翼而飞,急忙打电话报警。后经警方核实,三条黄金项链共计价值19715.86元。

盗窃得手后,阿兰和阿英乘坐火车逃回家。今年1月5日,两人双双向越西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处以取保候审。案发后,两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3月30日,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兰、阿英犯盗窃罪。江油市法院于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兰、阿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兰、阿英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阿兰、阿英均表示不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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