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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点“能量太高”买家 10 倍索赔

四川法制报 2018-02-07 02:15 大字

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食用甜点造成损害,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兰有斌李旭)消费者罗某明知某食品能量较高,仍大量购买,再以小孩吃后身体不适、食品公司销售的产品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10倍赔偿。近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甜点能量太高了

2017年8月13日,罗某在天猫商城购买了常州某食品技术开发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生产的半熟芝士蛋糕2枚装(下称食品)共计70包,每包15.8元。涉案食品预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能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商及地址等。

罗某收货后,对食品标注的能量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修订版)进行折算,折算后能量为2142.1千焦,与食品公司标注的1129千焦不符。随后罗某称将食品送给朋友,以朋友小孩吃后身体不适,产品已构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为由,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食品公司退还货款1106元、惩罚性赔偿1106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原告请求于法无据

食品公司认为,食品公司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产品的营养标签问题是员工在使用公式计算时疏忽所致,并非有意虚假标示。原告要求10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产品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食品公司生产的是高能量糕点,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该早已知晓,且公司并未对其购买行为进行误导。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诉讼前双方进行过协商,食品公司同意退款3000元(包含货款),因原告反悔要求增加金额而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在被告处购买了食品,被告在涉案产品的包装上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该产品的产品名称等进行了标注。被告在涉案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能量为1129千焦与该产品实际能量不一致,但原告购买被告的涉案产品系糕点,原告在购买时知道其能量较高而大量购买,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其食用被告的产品造成了损害,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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