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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离职公司拒发加班工资

四川法制报 2018-02-02 08:15 大字

法院:支持部分加班工资请求

兰有斌李旭

某物业公司员工因脑梗入院治疗,病愈后离职,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也没有给他发放离职后的待遇。随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给他补发住院期间工资、加班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7600余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医疗期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700余元。因数额悬殊,员工无法接受,诉至江油市法院。

2017年12月4日,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该员工的部分请求,判处被告物业公司支付10072.9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病愈离职员工申请补发待遇

2016年1月,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江油市某局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工作时间以季为周期,总工时为52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资1600元。

2017年2月下旬,杨某工作期间因脑梗入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后出院,没有再继续回物业公司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因而公司也没有给他发放离职后的待遇。

同年6月,杨某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物业公司在他离职后,没有给他发放应得的待遇,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他住院期间的工资、补发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共计47600余元,其中含加班工资34000余元,补缴三个月社保。

8月,江油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杨某支付医疗期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700余元,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求。

对簿公堂公司拒付加班工资

因请求支付的金额与裁决支付的金额数目悬殊,无法接受裁决的杨某向江油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杨某又撤回了起诉。

2017年10月25日,杨某再次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很快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随后,杨某又一次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共计47000余元。

庭审中,杨某自愿放弃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补缴三个月社保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杨某属于公司的综合工时制职工,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和事实。杨某主张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和补发工资计算错误。杨某因病出院后,从未向公司出具过病假条,病愈出院后,也未到公司报到,继续上班。杨某的住院时间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一进行报销,实际已经报销。

物业公司提出,杨某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依法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部分诉请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杨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和补发工资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杨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部分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加班工资。对此,法院认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经综合计算工时,杨某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8.5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为765小时,每季度超过法定157小时,因此,对于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2017年12月,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医疗期待遇3312元、经济补偿金2400元、加班工资4360.91元,三项共计10072.91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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