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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离职 申请补发工资待遇遇阻 法院一审判决:部分予以支持,公司支付万余元

绵阳晚报 2018-01-12 15:46 大字

杨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因脑梗入院治疗,病愈后离职。杨某认为,公司应该给他补发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47600余元。无法接受仲裁委的裁决后,杨某诉至江油市法院。

■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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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愈离职申请补发待遇工资

2016年1月,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江油市某局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工作时间以季为周期,总工时为52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资1600元。

2017年2月下旬,杨某工作期间因脑梗入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没有继续回物业公司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也没有给他发放离职后的一些待遇。

2017年6月,杨某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物业公司在他离职后,没有给他发放应该得到的待遇,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他住院期间的工资、补发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共计47600余元,其中含加班工资34000余元,补缴三个月社保。

2017年8月,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杨某支付医疗期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700余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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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通过诉讼维权

因请求仲裁支付的金额与裁决支付的金额数目悬殊,无法接受的杨某向江油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审理过程中,杨某又撤回了起诉。

2017年10月25日,杨某再次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很快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杨某再次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共计47000余元,其中要求补发的加班工资仍然是34000余元,另外补缴三个月社保。

庭审中,杨某自愿放弃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补缴三个月社保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杨某属于公司的综合工时制职工,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和事实。杨某主张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和补发工资计算错误。杨某因病出院后,从未向公司出具过病假条,病愈出院后,也未到公司报到,继续上班。杨某的住院时间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一进行报销,实际已经报销。

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依法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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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万余元

江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杨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和补发工资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杨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部分予以支持。

原被告争议最大的是加班工资。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经综合计算工时,杨某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8.5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为765小时,每季度超过法定157小时,因此,对于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2017年12月,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医疗期待遇3312元、经济补偿金2400元、加班工资4360.91元,三项共计10072.91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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