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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推平 村民获精神赔偿

绵阳晚报 2017-10-20 09:07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祖坟被别人擅自推平,七旬村民邓某某觉得无颜面对已故先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前,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江油市某回收处理公司(下称某公司)赔偿原告邓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三座坟墓的搬迁费6000元。

邓某某的爷爷、婆婆、父亲三人的坟墓位于江油市三合镇某村九组新堰塘的堰塘边附近,三座坟墓均系石头砌成,没有墓碑。2009年1月,某公司与江油市三合镇某村九组签订《堰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村九组将其地界内新堰塘及与堰塘相关的所有建筑物承包给某公司经营,承包期限15年。2017年1月,某公司为了改建其承包的新堰塘,在未与邓某某对坟墓搬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邓某某的爷爷、婆婆、父亲三人的坟墓推平。

2017年7月31日,邓某某将某公司起诉到江油市法院,要求赔偿3处墓地、购买方料以及迁坟人工费共计3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17年9月13日,江油市法院开庭审理时,某公司缺席,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将三座坟墓推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江油市本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同时主张的墓地费、方料费赔偿没有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爷爷、婆婆、父亲三人的坟墓推平,造成原告祭祖不便,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近日,法院缺席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擅自推坟违背公序良俗

坟墓不仅是死者的安身之地,也是死者后人的精神寄托和祭祀之地,因而坟墓具有物的性质和价值。某公司在与原告未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祖坟推平,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违背了中华民族入土为安的传统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客观上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构成了侵权,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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