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告知义务 开发商吃官司败诉
兰有斌李旭
还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就广而告之,开始售房。与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后,又变更规划设计,还不履行告知义务。买家一怒之下将开放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8月18日,江油市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退还买家王某夫妇的购房款61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夫妇购买61万元商铺
王某夫妇是外地人。2015年8月3日,夫妇二人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购买位于江油城区总价为61万元的商铺一间,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交房时间为2018年8月3日。
合同第九条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买家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家。买家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开发商未将变更情况通知买家,买家有权退房。
同日,王某夫妇与开发商还签订了《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买家将商铺委托给开发商管理,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每年不等的租金收益。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夫妇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向王某夫妇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收益。
设计变了买家不知
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变更了规划设计,致使王某夫妇认购的商铺位置发生了变更,但开发商没有将变更情况通知他们,加上租金收益等问题,王某夫妇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7月,王某夫妇将开发商告到江油市法院,称开发商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就开盘销售,承诺买家全额付款,所购商铺在其统一经营管理下,保证每年有稳定的收益。被告变更规划设计,也未告知原告,第二年的租金收益也不支付,商铺至今未竣工。诉请解除合同和协议,退还购房款,支付第二年的租金收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被告开发商承认变更规划设计后合同约定的房号位置等发生了变化,但辩称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同意解除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房屋楼盘主体已经竣工,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没有到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房屋租金收益支付条件不具备效力,交房时间是2018年8月3日,交房之前不存在房屋租金收益。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经法院查明,开发商于2017年1月才取得许可证。法院认为,王某夫妇和开发商在签订商铺认购合同时,房屋尚在修建且未取得许可证,王某夫妇诉讼前,开发商已取得许可证,商铺认购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因规划设计进行调整,造成王某夫妇认购的商铺位置朝向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王某夫妇,但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8月18日,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被告开发商退还原告王某夫妇购房款61万元,并赔偿2015年8月3日起至购房款退还之日止的购房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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